关于对省第一批和第四批“放心粮油”进行复审的通知
粤粮协〔2009〕8号
关于对省第一批和第四批“放心粮油”
进行复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2006年复审的第一批省级“放心粮油”称号有效期将于今年9月期满,第四批省级“放心粮油”称号有效期也于今年6月期满。为鼓励生产企业进一步做好“绿色、营养、健康、安全”的优质粮油食品生产工作,并加强“放心粮油”质量品牌的维护和培育,经研究决定,在今年第二季度对获得省第一批及第四批“放心粮油”称号的产品进行复审,产品复审期间,其称号可以继续使用。经复审合格的第一批产品可以继续使用“放心粮油”称号至2012年9月底,第四批产品可以继续使用“放心粮油”称号至2012年6月底。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及格的,分别相应从2009年7月和10月起,不得使用“放心粮油”称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复审的放心粮油生产企业一直遵守《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接受监管,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消费者信赖。
二、凡产品使用注册商标和产品名称发生变化的不能申请复审(食用植物油因执行新的国家标准而改变名称或等级且新旧产品名称或等级之间存在对应关系除外),需重新申报放心粮油称号。
三、申请复审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交“放心粮油复审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件中的企业名称必须一致。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有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新的证件复印件。
3、每个复审产品提供一份2009年4月1日以后由省技术监督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报告。
4、食品标签。
四、在6月底,对复审合格的第一批“放心粮油”产品换发标牌、证书;9月底,对复审合格的第四批“放心粮油”产品换发标牌、证书。每个企业每一商标同类产品交复审费(含审查费、标牌制作费、证书制作费等)1000元。对每类商标产品全部审查不及格的,退回费用500元。
省第一批、第四批“放心粮油” 产品复审后,不再重复今年按照《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的监管质量抽查。
五、申请企业应于5月20日前将所需申请复审材料报送至省粮食行业协会,同时将复审费用汇至省粮食行业协会(开户行:工商行广州市吉祥支行;户名: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账号:3602000609200017961)。
六、“放心粮油”复审后的监管工作,按照《广东省“放心粮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联系人、联系电话:刘光亚、83642249,李培勇、8351715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3号 邮编 510030
传真:020-83517070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