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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批“粮油销售放心店”评审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10-02-26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6 字体:

关于开展第五批“粮油销售放心店”

评审工作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局、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全国食品药品放心粮油工程”工作在我省的深入开展,促进“放心粮油工程”的实施,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我省粮油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探讨和实践粮油产品流通的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加快城乡放心粮油网点建设,继续加强“粮油销售放心店”品牌的培育工作,并根据协会的工作安排和企业的要求,我会决定在巩固我省现有“粮油销售放心店”成绩的基础上,今年第二季度开展第五批“粮油销售放心店”的评审工作。现就工作开展的有关事宜及要求说明如下, 请协助我会做好该项工作。

一、向粮油销售企业做好动员,不断树立和宣传我省粮食行业崭新形象,为进一步提高粮油产品销售企业的信用素质做出贡献。各地有关部门要树立好典型,以点带面,大力动员符合条件的门店参加评选。生产企业也要向产品销售企业宣传,籍此促进产品流通。符合条件的门店应积极参与,抓住机遇,扩大门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销售量。

二、申评门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诚实守信,遵守商业职业道德,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实行商品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设立评议台、意见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保证投诉完结率100%,三年之内未发生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其它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2、“粮油销售放心店”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门店经营面积至少达到30平方米,以经营粮油和粮油食品为主,可兼营其它,开展营业已达三年以上。

3、认真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经营的米、面、油应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兼营的其他食品也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食品,其散装零卖容器要加印(贴)商品的QS标志。

4、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门店使用的售粮衡器经计量检定合格,加贴检定标志后方可使用,不短斤缺两。

5、严格把好商品采购保管关。建立粮油采购档案,保证经销的粮油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不采购“三无”(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无商标和检验合格证)商品,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保管粮油食品的仓库要干燥防霉,无鼠、无虫,清洁卫生。

6、重视门店柜台面貌建设。店容店貌卫生、整洁,环境美观大方;营业员、服务人员服装整洁,挂牌上岗,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商品要离地摆放、陈列美观整齐,明码标价、质价相符,无污染、无过期、无虫蛀、无霉坏变质,保证消费者购物无风险。

三、申请门店应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销售的粮油食品(米、面、油)经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2008年10月1日以后的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由门店或供货企业提供)。

4、员工健康合格证(复印件)。

5、企业承诺(见“粮油销售放心店”评审申报表)。

6、省粮食行业协会会员证(复印件,未入会的企业申报时一起办理入会及会员证)。

获省级或当地名誉称号的门店,可提供证书复印件作为评审参考。

四、申报门店应于5月20日以前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粮食行业协会,同时将评审费用(每个门店2000元)汇至省粮食行业协会(户名: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帐号:3602000609200017961;开户行:工商行广州市吉祥支行。)。

省粮食行业协会对申报门店的材料进行审查,派员进行现场考察,再集中研究决定,对合格者,将在6月底授予“粮油销售放心店”称号,并发放标牌、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省粮食行业协会将退回1200元。

五、称号有效期3年,过期限自动失效,如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复查

六、“粮油销售放心店”的监督管理(试行)

1、在有效期内,省粮食行业协会除对“粮油销售放心店”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外,还每年组织对部分粮油产品(米、面、油)的质量卫生进行一次抽查。质量卫生抽检工作委托省级粮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检费用(含样品)由受检企业负担。

2、监管工作内容包括:(1)门店的各项工作是否符合“粮油销售放心店”的条件;(2)销售的粮油产品质量卫生抽查;(3)是否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4)消费者对门店的反映和评价;(5)“粮油销售放心店”标牌的正常使用; (6)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3、省粮食行业协会对检查不合格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性通知,责成门店及时整改,整改后检查合格者可继续保留“粮油销售放心店”称号;情节严重、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抽检者(即不按要求提供检验样品或拒绝交抽检费),当即取消“粮油销售放心店”标牌的称号,并给予通报。

4、协会加强“粮油销售放心店”品牌的培育,对“粮油销售放心店”称号的评选和使用条件逐步提升。已获称号的门店必须配合改进,共同提高“粮油销售放心店”的含金量。

七、未尽事宜,请与省粮食行业协会联系。

联系人、联系电话:刘光亚、020-83642249,李培勇、020-83517150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3号

传真:020-83517070

附件:广东省“粮油销售放心店”评审申报表.doc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13号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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