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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2-26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7 字体:

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二○○四年十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心面”、“放心米”、“放心油”(以下简称“放心粮油”)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和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放心粮油”称号有效期3年,过期自动失效。如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复查。

第三条  在有效期内,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对“放心粮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质量卫生抽检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检测工作委托省级粮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抽检费用(含样品)由受检企业负担。

第四条  监管工作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是否合格;2、产品标签是否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有关规定;3、产品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4、消费者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和评价;5、净含量;6、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质量检测按照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进行,如执行企业标准,该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并须有当地质监局备案。

第六条  卫生检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面粉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苯甲酰,执行标准为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得添加该标准规定之外的任何增白剂;

(二)大米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黄曲霉毒素B1,执行标准为GB 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

(三)食用植物油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值,对花生油和玉米胚芽油应增检黄曲霉毒素B1,用浸出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还应增检浸出油溶剂残留量;

(四)必要时,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可根据情况增加卫生检验项目。

第七条  “放心粮油”产品必须严格执行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有关规定,凡添加过氧化苯甲酰等添加剂的必须在标签中标出。

第八条  获得“放心粮油”称号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使用“放心粮油”标志。企业在销售网点悬挂“放心粮油”标牌(实物或照片)时,必须与证书(或证书复印件、照片)同时使用。企业应按照证书中标明的品牌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不得将所有产品笼统地作为“放心粮油”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企业不得擅自制作“放心粮油”标牌或将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企业。

第十条  对检测不合格的,或不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或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性通知,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检查合格者可继续保留“放心粮油”称号;情节严重者(卫生指标不合格),或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抽检者(即不按要求提供检验样品或拒绝交抽检费),取消“放心粮油”称号,并给予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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